國家藥監局近日發布通告,經內蒙古自治區藥品檢驗研究院等6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共12家企業生產的27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
根據通告,經內蒙古自治區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北京雙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14批次環孢素軟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裝量差異。
經西安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廣西日田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1批次抗菌消炎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微生物限度。
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黑龍江參鴿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清瘟解毒丸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濟南三源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鮮竹瀝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pH值。
經山西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標示為河北弘漢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瓜蔞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經河南省藥品醫療器械檢驗院檢驗,標示為山西和仁堂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萬生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福華藥業有限公司、江西信健藥業有限公司、江西齊仁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廣西民生堂中藥研制有限公司、甘肅康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8批次紅花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河北弘漢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雞血藤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通告稱,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要求相關企業和單位采取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對不符合規定原因開展調查并切實進行整改。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組織對上述企業和單位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并按規定公開查處結果。(記者 孫紅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