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意外死亡,5年后公公也因病去世,昔日婆媳因遺囑問題發生爭執,最后對簿公堂。近日,山西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郭老爺子與發妻育有一子郭某。發妻去世后,郭老爺子與云某自1980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間,兩位老人為兒子郭某張羅婚事,迎娶兒媳楊某過門,郭某夫婦婚后有兩個孩子。
在與云某共同生活期間,郭老爺子先后通過祖上分家的《分房清單》分得祖房東屋及門外廚房,隨后又支付1000元購買其弟弟分家份額,獲得祖房西屋及西北廚房;隨后,又在晉城市沁水縣購買房屋一套。
2014年,郭某因故去世。2016年2月,郭老爺子立自書遺囑并親筆簽字,遺囑內容包括“我的院西、東屋留給兒子郭某、兒媳楊某,沁水的新房留給云某”。由于郭某作為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郭老爺子去世,該遺囑一直由楊某保管。
2018年5月,郭老爺子又立了一份代書遺囑,云某作為代書人和見證人,遺囑載明“分給我們的東屋、我和妻子云某共同買的西屋的所有權,我走后都歸我妻子云某所有”。該遺囑由云某保管。
2019年,郭老爺子去世,楊某管理使用祖房東屋、西屋、門外廚房及西北廚房,云某管理使用沁水房屋。
2022年6月,兒媳楊某與婆婆云某因祖房拆遷發生糾紛,楊某攜兩子起訴云某,請求確認2018年5月的代書遺囑無效,要求祖房東、西屋由其繼承,沁水新房進行法定繼承。
一審法院認為,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郭老爺子2016年所立自書遺囑系其本人親筆書寫,落款處有簽名和日期,符合自書遺囑的相關要件。而2018年所立代書遺囑是繼承人云某代書,且作為見證人之一,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必要形式要件。因此,郭老爺子于2016年2月所立遺囑有效,于2018年5月所立遺囑無效。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位于祖房的東、西屋、門外廚房及西北廚房歸楊某及其兩子所有,沁水新房歸云某所有。
一審判決后,云某不服,上訴至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生效。
繼承糾紛應探尋
逝者真實意思表示
晉城中院民一庭副庭長祁俊表示,公民私有財產的合法繼承不僅對家庭和諧來說是一份保障,對社會來說也是保障經濟健康發展的“穩定劑”。
民法典明確立遺囑方式有以下六種:
一、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二、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在選擇見證人的時候,最好選擇不會引起爭議的人。比如,可以選擇社區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律師、法律工作者等等。
三、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四、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公證遺囑,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的遺囑。
六、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雙方糾紛的焦點在于郭老爺子生前留下兩份遺囑,在確認代書遺囑無效的情況下,如何探尋其立自書遺囑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在此前提下妥善解決財產分配問題。
本案雖然認定祖房西屋及西北廚房和沁水新房系郭老爺子和云某夫妻共同財產,夫或妻一方不能擅自處分對方財產,但通過綜合運用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的方法,并結合房屋長期的管理使用狀況,法院認為不宜將兩處房屋割裂開來進行分別理解處理,進行整體考量更符合郭老爺子處分其遺產的真實意思表示,故依法確認楊某及其兩子享有祖房的所有權,云某享有沁水房屋。
本案既保護了被繼承人的財產以及各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又通過“小案件”深入講述了財產傳承秩序的“大道理”,破解困擾在私有財產繼承中的法律和道德風險,回應了人民群眾期盼,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具有典型意義。